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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an 7, 2022

54350_rns_2022-01-07_af0bc734-0f54-4aa7-9fd8-6f2f3da27870.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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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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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二年一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22-00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情况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 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 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 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 问题及会计、审计、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 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 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 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 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 差。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前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 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事项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

(二)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 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五)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公司为本次调 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2022 年第一次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的议案》、《关于修订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修订〈2020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的议案》、《关于修订〈2020 年员工持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修订〈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陈钦鹏、黄家兵、戴盛杰、李秋红 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 存管账户并相应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决策。

(四)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 管账户并相应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事项发表了同意变更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 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声明部分
1 本方案主要条款与公司2020年10月29
日披露的《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全文及其摘要公告内容一致。
20201113 日,公司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
权董事会负责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事项。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持股计
划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后,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
2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开
始实施。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
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
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员工持
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
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
预计规模的风险。
4、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
据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员工持股计
划(修订稿)》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已履行完毕;后
续可能因交易程序问题而终止变更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
户。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承接账户的具
体资金来源、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果,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
性。
3、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3 6、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内已回购的股份,本次拟使
用已回购股份中的11,000,000 股,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
734,020,099 股的
1.50%,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最终标
的股票的过户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
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
况为准,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公告。
……
1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拟订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
公司董事会予以实施。
14、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
会已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6、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内已回购的股份,本次拟
使用已回购股份中的11,000,000股,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734,020,099 股的
1.50%,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6 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
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
13、公司本次变更2020 年员工持股计
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并相应修
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议
案已经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报
董事会审议。
1420201113 日,公司2020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负责修改本员工持股
计划等事项。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
持股计划经202217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正文部分
4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
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本员
工持股计划采用自有资金方式设立,公
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
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内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2018 年度股份回购项目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部分的股份全额(即1,100 万
股)。
……
3、股份回购总体结果情况
公司两次回购的股份目前全部存放于公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
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有资金方式设
立,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
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公司代表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作为
“德远精选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专户”的一般级委托人,账户设立
后,先由公司控股股东齐心控股为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无息垫资,待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共计11,000,000 股择机通过大宗
交易的方式转让至新设立的“德远精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累计计算总
回购股份为23,712,166股,约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3.2305%,两次合并回购金
额256,440,861.76 元(不含交易费
用),回购均价10.81 元/股(不含交易
费用);其中22,909,750 股将用于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其余802,416 股将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
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
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拟使用已回购
股份中的11,00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734,020,099 股的1.50%。本员工
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
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
非交易过户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
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数量做相应调
整。最终标的股票的过户情况目前还存
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
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公告。
……
户”,并将原持股计划专户了结清算之
后,所退回的款项归还齐心控股本次
的垫资款。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新设立的“德远
精选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
户”为委托该账户的管理人择机通过
大宗交易的方式承接“深圳齐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
划”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共计
11,000,000 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原有账户“深圳齐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来源则为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内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不超过2018 年度股份回购项目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部分的股份全额(即1,100
万股)。
……
3、股份回购总体结果情况
公司两次回购的股份目前全部存放于
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累
计……,其余802,416股将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
购的股份。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员
工持股计划修订方案经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新设立的
“德远精选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专户”将由委托该账户的管理人择
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承接“深圳齐
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
规模
1、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拟使用已回购
股份中的11,0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734,020,099 股的1.50%。本员工
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
个月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至非交易过户完成日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
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
数量做相应调整。
……
5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60个月,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且未
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60 个
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2020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
公告标的回购库存股票过户至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202012
30 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且未展期
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本次
变更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
构和存管账户并相应修订员工持股计
划及管理办法,不会影响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6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架构
1、本员工持股计划由上市公司自行管
理。

……
6、为保证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具体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
……
三、管理委员会
……
四、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
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架构
1、本员工持股计划由上市公司自行管
理变更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公司选任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司作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
并与资产管理机构深圳市德远投资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德远精选12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6、为保证公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具体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
……
三、管理委员会
……
四、持有人
……
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选
任程序、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程序
根据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2020 年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
并相应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
相关事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负责资产管理机构的遴选,相关
协议的签署及后续的管理对接。
2、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资产管理账户名称:德远精选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专户。
2)类型:契约型非公开募集投资基
金。
3)一般级委托人:深圳齐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4)管理人: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
5)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 万元,
以本次持股计划大宗交易过户时所需
实际交易资金为准。
7)管理费用:本基金的年管理费为
35 万元。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HR÷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R:年管理费;
N:当年的实际天数。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
付。当季管理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指令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季初出具管理费划款指令
前在托管账户备足应支付的管理费。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
7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股票的公允价值
按照公司回购股份的成本价格进行定
价,拟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已
回购的11,000,000 股股份。假设本员工
持股计划2020 年12 月完成上述
11,000,000 股标的股票过户(拟认购的
持股计划份额全部认购完毕),锁定期
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约定的比例归
属标的股票权益,以公司回购股票的平
均价格10.81元/股测算,公司应确认总
费用预计为3,905.00万元,该费用由公
司在各归属批次期限内,按每次权益归
属比例分摊,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
积,则2020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3,905.00 169.49 1,952.50 1,016.93 542.36
223.72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最终确定,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工具授予日定为
审议通过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日
(即20201113 日)。本员工持股
计划拟受让股票的公允价值按照审议
20201113 日收盘价15.20 元进行
定价,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
已回购的11,000,000股股份。本员工持
股计划已于2020年12月29 日完成上
述11,000,000股标的股票过户(拟认购
的持股计划份额全部认购完毕),锁定
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约定的比
例归属标的股票权益。以15.20 元/股
作为公允价值测算,公司应确认总费
用预计为8,734.00 万元,该费用由公
司在各归属批次期限内,按每次权益
归属比例分摊,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
公积,则2020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
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8,734.00 914.99 4,590.55 2,043.13 951.38
233.95
注:摊销情况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受股票
最终归属情况等影响,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
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2019
30%以上,但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较2019 年度增长率未超过
21%,即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依据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第一
个归属批次对应的标的股票11,000,000
股的四分之一即2,750,000 股的股票份
额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归公司享
有,不再归属至持有人。根据以上股
票归属情况影响,截至目前,2020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
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6,550.50 369.12 2,952.92 2,043.13 951.38
233.95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2019
30%以上,但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较2019 年度增长率未超过
21%,即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依据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第一
个归属批次对应的标的股票11,000,000
股的四分之一即2,750,000 股的股票份
额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归公司享
有,不再归属至持有人。根据以上股
票归属情况影响,截至目前,2020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
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6,550.50 369.12 2,952.92 2,043.13 951.38
233.95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2019
30%以上,但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较2019 年度增长率未超过
21%,即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依据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第一
个归属批次对应的标的股票11,000,000
股的四分之一即2,750,000 股的股票份
额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归公司享
有,不再归属至持有人。根据以上股
票归属情况影响,截至目前,2020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
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6,550.50 369.12 2,952.92 2,043.13 951.38
233.95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2019
30%以上,但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较2019 年度增长率未超过
21%,即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依据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第一
个归属批次对应的标的股票11,000,000
股的四分之一即2,750,000 股的股票份
额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归公司享
有,不再归属至持有人。根据以上股
票归属情况影响,截至目前,2020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
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6,550.50 369.12 2,952.92 2,043.13 951.38
233.95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2019
30%以上,但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较2019 年度增长率未超过
21%,即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依据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第一
个归属批次对应的标的股票11,000,000
股的四分之一即2,750,000 股的股票份
额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归公司享
有,不再归属至持有人。根据以上股
票归属情况影响,截至目前,2020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
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6,550.50 369.12 2,952.92 2,043.13 951.38
233.95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2019
30%以上,但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较2019 年度增长率未超过
21%,即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2020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依据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第一
个归属批次对应的标的股票11,000,000
股的四分之一即2,750,000 股的股票份
额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归公司享
有,不再归属至持有人。根据以上股
票归属情况影响,截至目前,2020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
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6,550.50 369.12 2,952.92 2,043.13 951.38
233.95
总费用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6,550.50 369.12 2,952.92 2,043.13 951.38 233.95
8 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
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增加:
11、公司本次变更2020 年员工持股计
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户并相应修
订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2020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2022 年第一
次会议就本次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提报
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
发表了同意变更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变更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2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和存管账
户的议案》和《关于修订<2020 年员工
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议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
陈钦鹏、黄家兵、戴盛杰、李秋红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对以上议
案回避表决。根据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修订稿)》及其摘要和《2020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议案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后可予实施,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2、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9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1、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1、在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授权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 修订稿 经 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后 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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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童 曦 经办律师: 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