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9, 2011

54350_rns_2011-05-19_b28904b8-76e1-42d7-a2f6-3a5549726e8d.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11-060

致: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齐心 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 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和事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实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贵公司 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分别刊载了《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 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于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文 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上午十时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高新科技园南区 W2-A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 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截至 201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 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 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9,526,684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8.63%,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1.《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书面记名方 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109,526,6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本页无正文

==> picture [21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 picture [34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 picture [75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8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张敬前 童曦

2011 年 5 月 18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