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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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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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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 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委员不少于五人,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董事 长、董事或独立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主管、内部审计负责 人,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 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组织日常工 作、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由该职务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公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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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对公司新增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对外投资及销售业务进行及时、 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日常工作中,信息披露委员会各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 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 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 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 制。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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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8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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