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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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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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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 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 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对外风险投资及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 许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 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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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单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单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5%以上(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

3、单个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产生的净利润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

4、单个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 产生的利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

但是,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无论金额大 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若该等投资事项的交易金额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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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低于前款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员) 决定:

1、单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的对外投资事项;

2、单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低于15%(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对外投资事项;

3、单次交易产生的利润或净利润(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30%(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产生的利润累计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40%的事项)的对外投资事项;

4、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低于 10%(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产 生的利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0%)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 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应根据项目情况经过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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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部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公司投资部应对 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 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 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应对拟实施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出 具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 益等作出评价。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场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 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 公司投资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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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 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 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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