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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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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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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陆电子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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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 栋A、B 区五楼)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 栋A、B 区五楼,邮编:518057 )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条 股东咨询电话:0755-26719528 传真:0755-2671967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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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
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
(六) 董事会报告;
-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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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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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
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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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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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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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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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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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
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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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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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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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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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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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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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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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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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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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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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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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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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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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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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 信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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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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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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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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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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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 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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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 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 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 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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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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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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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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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3、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4、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监事
1、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 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 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5、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6、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 董事会秘书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 作为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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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四) 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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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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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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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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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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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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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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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3、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股东和关联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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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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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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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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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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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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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 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 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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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 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 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 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 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 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监 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 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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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部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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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监局 和深交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信息披 露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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