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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Mar 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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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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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对外风险投资及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 许的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提出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投资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场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 计报表净资产的5%,并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10%的与主业相关的对外投资事宜。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 报备。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对外投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年度累计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应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

第八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 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 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公司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都含本数, 高于 、 低于 均不含本数。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