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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LTD. Fund Information / Factsheet 2016

Apr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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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Information / Fact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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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号

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1512

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确认函

本人/本单位自愿认/申购______基金/资管计划(下称“本产 品”),明确知悉并确认下列事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产品的托管人,仅对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不 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产品的推介、销售。本产品的销售、推介由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负责。

托管人托管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 投资本产品本金不受损失,对于投资本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对于本产品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本产品财产(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非 上市股权、非上市债权、收益互换、有限合伙等脱离托管人实际控制的本产品财 产,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由此可能给本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本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如有),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原则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本产 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本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本人/本单位自行 承担。

本人/本单位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认购协议、风险揭 示书等产品文件内容,充分了解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愿承担本产品的投资 风险和法律责任。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机构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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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重要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以现金认购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21,以下简称“科陆”)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以下 简称“科陆本次定增”,指以科陆于2015 年10 月28 日公告的《深圳市科陆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为基础进行的 发行,最终以证监会核准通过的发行方案为准)的股票。出于闲置资金管理目的, 本基金可用于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 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但应保证 在证监会核准科陆本次定增后,本基金有充足的资金按照证监会批准的科陆定增 方案认购科陆定增的股票。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 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 揭示”章节。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认购(申 购)风险揭示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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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 前言......................................................................................................................................... 4 二、 释义......................................................................................................................................... 4 三、 声明与承诺 ............................................................................................................................. 6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五、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8 六、 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 8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2 八、 基金的托管 ........................................................................................................................... 15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16 十、 基金的投资 ........................................................................................................................... 1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18 十二、 越权交易 ........................................................................................................................... 19 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19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24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2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27 十七、 风险揭示 ........................................................................................................................... 28 十八、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30 十九、 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 3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 31 二十一、 清算程序 ....................................................................................................................... 32 二十二、 违约责任 ....................................................................................................................... 35 二十三、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36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 36 二十五、 其他事项 ....................................................................................................................... 36 认购(申购)风险揭示书 ............................................................................................................. 41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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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的运作、保护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 益。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投资人自签订本基金合同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 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之日起,该基金投资人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4、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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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 投资基金。

  4. 基金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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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基金管理人:指建元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 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

  4. 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募集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投 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资金归集、存放。

  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 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 本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9. T 日:指某工作日。

  10. T+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1. 基金财产:指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基金合同标的的财产。基金财产自基金募集资金进入托管 账户之日起形成,至基金清算结束之日止。

  12. 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 质资金。

  13.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国结算”)、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 账户,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以及在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 其他证券账户。

  14.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 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 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 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 金划付。

  15. 募集期:指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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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 申购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工作日。

  3. 赎回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4.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 申购:指在基金申购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6. 赎回:指在基金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 基金份额净值,或简称份额净值:指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总份额。

  11. 基金累计净值,或简称累计净值:指经分红修正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派息金额。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派息金额等于 累计每期份额派息金额之和。

  12. 代理销售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13.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 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人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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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 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 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 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基金投资人了解并知晓,基金托管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不代表对产品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对于基金自身风险等导致的产品亏损,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基金投资人了解并知晓,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 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等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因任何原因给该等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向基金投资人充分的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充分揭示了本基金相关投资风险,向基金投资人讲述了 本合同重要条款。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申购开放日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开放基金份额的赎回。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

(四)基金的规模

基金成立规模为 3600 万元人民币。特殊开放日,所有基金投资人申购金额合计不低于 8400 万人民币。特殊开放日后,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12000 万人民币。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4 年。如到期时因政策调整、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行政审批程序未 完成、基金所持证券停牌等不可抗力,本基金可自动延续,延续时间不超过 1 年;如基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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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持证券在存续期内已全部卖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提前结束。

(六)基金初始份额的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七)其他

基金财产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五、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人所有。基金托管人核 实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的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成立。

(二) 基金的备案

本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 200 人。

本基金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自募集期结

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本基金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无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做以下处理: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人民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六、 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一)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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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需求设置一次特殊开放日开放基金申购与赎回,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公告为准。特殊开放日为证监会批准科陆本次定增之后的适当时间。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以现金缴纳。

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人应承诺拟购买本基金的总额,并分别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按约定金额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

基金投资人通过直销认购本基金,应在认购日 17:00 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 基金募集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申购本基金,应在申购开放日 15:00 前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账户的基金募集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指定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 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备注:基金投资人划付资金时,请注明划款用途为认购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否则无

法确认资金到账,由此引起的后果及风险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四)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 1、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人应承诺拟购买本基金的总额,并分别在募集期和特

殊开放日按约定金额认购或申购本基金。

  • 2、若基金投资人在特殊开放日不再申购已承诺购买的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人必须赎回

  • 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大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为 99%。

  • 3、基金认购、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 4、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按照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 5、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按照申购开放日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 6、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开放日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 7、根据科陆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基金在科陆本次定增中的认购金额为 1.067 亿元,因 此原定本基金规模设定为 1.2 亿元,按此计算本基金认购科陆本次定增的金额与本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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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比值为 1.067:1.2。如证监会最终批准的科陆定增方案与科陆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的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与不同,导 致本基金在科陆本次定增中应认购的金额低于 1.067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 1.067:1.2 的比例 重新核定本基金规模,并根据基金投资人在本基金中原定总认购金额占原定本基金规模的比 例,重新确认基金投资人在本基金中的最新总认购金额。特殊开放日基金投资人只需向本基 金补足募集期认购金额与基金投资人在本基金中的最新总认购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多余部 分无需再向本基金投入。此种情况不构成基金投资人违约,基金投资人无需办理赎回,基金 管理人也不向基金投资人收取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 T+2 日内对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六)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本基金认购起点为 1000 万元,分两次认购 / 申购。

其中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申购费用)。在募集 期间追加认购,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基金投 - 资人应在特殊开放日按约定申购本基金,特殊开放日申购金额≥投资人承诺购买金额 募集 期认购的金额。

(七)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赎回金额的 99%,赎回费用归管理人。 基金到期结束或本基金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时,无赎回费用。

(八)认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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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净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人账

户。

  •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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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情形;

  •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缓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人。

在暂缓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 投资人。

  •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缓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 (6)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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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 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开展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 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元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8 层 15A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

联系电话:010-66220699

传真:010-66220646

  •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选择基金托管人,并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 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

  •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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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编制基金运作报表向监管部门进行备

案;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切实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 (7)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 行为;

(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

露;

(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披露;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13)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 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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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 基金的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129

(二)基金管理人已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 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资金清算、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等脱 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因任何原因给 该等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

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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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

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投资人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二)管理人已委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已 与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 责。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本基金经理为孙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

  • 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二)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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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以现金认购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002121,以下简称科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以下简称“科陆本次定增”,指以 科陆于2015年10月28日公告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为基础进行的发行,最终以证监会核准通过的发行方案为准)的股票。出 于闲置资金管理目的,可用于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 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但应保证在证 监会核准科陆本次定增后,本基金有充足的资金按照证监会批准的科陆定增方案认购科陆定 增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 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对基金资产 进行动态的配置和标的的选择。一方面根据整体资产配置要求,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主动寻 找风险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合适投资品种。另一方面 做好未满仓的闲余资金管理。本基金将以价值创造评估做为基础,精选企业以期获得产品的 长期稳定增长,坚持三重优选:自上而下的行业优选;自下而上的企业精选;大类资产优化 配置。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全部认购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21)

  •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 出于闲置资金管理目的,可用于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认购 前述各种证券的金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0-100%。但应保证在证监会核准科陆本次定增 后,本基金有充足的资金按照证监会批准的科陆定增方案认购科陆定增的股票。

  • 3、不能将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 4、不得投资于场外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委托贷款、各种收益权等非场内权益投

  • 资标的;

  •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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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

(八) 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高、预 期收益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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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 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等脱 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因任何原因给 该等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除本款第 2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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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

十二、 越权交易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 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 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 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财产的估值

  • 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计 价依据。

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于每周四对上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 4、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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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a)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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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票的价值。

b)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

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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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人调整估值方法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认真核查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6、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日,由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核对,核对 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照双方确认的估值结果,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披露方式、披露时间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本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或基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应 立即通知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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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E、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F、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B、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计算错误时,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根据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8、暂停估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9、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 基金负债)/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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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 式确认。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1、基金管理费;

  • 2、基金托管费;

  • 3、外包服务费;

  • 4、业绩报酬;

  •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合同印刷费用;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2%,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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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季初五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管理人账户名称:建元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管理人账号:335057169840

管理人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为每年 1 万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按年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基金财产运作起始日及运作起始每周年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账户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账号:3602000119200018813

托管人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3、外包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外包服务费费为每年 1 万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按年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基金财产运作起始日及运作起始每周年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外包服务机构。

外包服务机构账户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服务机构账号:3602000119200018813

外包服务机构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4、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提取原则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或基金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每笔赎回份额或基金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收益的 20%收取业绩报酬,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Si ×(NAV1—NAV0)×20% 其中:

Si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赎回份额或基金终止时所持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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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NAV0 为该笔份额上一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若该笔份额还未提取过

业绩报酬,则为该笔份额对应认购或申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NAV1 为赎回开放日或基金终止日的基金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基金托管人对此项费用不承担复核义务。

(2)业绩报酬支付

在业绩报酬提取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业绩报酬计提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账号名称:建元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账号:33505716984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5、其他费用支付

就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之基金产生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

费用、合同印刷费用,基金托管人可凭相应的业务凭证或支付凭证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据实扣

付,无需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三)不列入基金财产业务费用的项目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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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可分配收益

基金可分配收益为基金已实现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发放现金。

  •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定期对本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基金定期信息披露

  • 1、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成立信息;

  • 2、基金管理人每周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

  • (二)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发生可能对基金持续运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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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

行:

(1)信函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信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信函发出之日即视为披露。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合同、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基金净值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管理人网站查阅。

(3)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信息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传真发送、电子邮件发送即视

为披露。

(4)其他

在存有代销机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相可以将关信息通知到代销机构客户经理,视 为已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向基金监管部门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

义务。

十七、 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

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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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 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1、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 计划,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 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21)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有锁定期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此外,由于本基金存续期限4年,存续期内设置一次特殊开放日并且赎回费用极高, 导致基金无法赎回等情形发生时,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 1、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人应承诺拟购买本基金的总额,并分别在募集期和特

  • 殊开放日按约定金额认购且申购本基金。

若基金投资人在特殊开放日不再申购已承诺购买的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人必须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大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为 99%。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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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 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 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基金份额的冻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 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九、 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一)合同的成立、生效

  • 1、合同成立

本合同文本成立应满足如下条件:

(1)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合法签署;

  • (2)基金投资人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至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以注册登记机构名义

开立的基金募集账户。

本基金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尚未开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资金的安全保管职责。

  • 2、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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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合法签署;

(2)基金投资人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注册登记确认成功,基金投资人获得基

金份额;

(3)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二)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可采用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人共同签署。基金投资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由基金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基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由基金投资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字。

2、基金投资人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

(三)经注册登记确认有效的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 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 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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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两种 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并经基金托管人认可后,可对本合同 内容进行变更。

2、基金管理人首先拟定变更事项并经基金托管人认可。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 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基金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 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 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此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收取赎回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 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 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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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 (三)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1、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基金取消;

  • 2、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再参与科陆本次定增;

  • 3、科陆本次定增失败;

科陆本次定增失败事实发生之日,以如下事件中最早发生之日为准:

  • (1)科陆发布停止本次定增之公告;

  • (2)证监会发出不予核准科陆本次定增的批复;

  • (3)基金管理人获取到科陆明确停止本次定增之信息,基金投资人予以认可的;

  • (4)其他基金投资人认可的、且为资本市场惯例所认可的、可以推断科陆本次定增失

败的事件。

  • 4、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 5、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6、经全体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 7、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 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清算资产的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也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成员组成,并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1、基金管理人

  • (1)资产变现;

  •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 (3)出具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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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清算通知、清算报告;

(8)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9)履行与基金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基金财产清单;

(3)复核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基金财产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 (6)复核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 (7)复核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履行与基金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清算具体流程

  •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三)资产核对与变现

  • 1、合同终止日起2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基金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2、合同终止日起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基金财产资产负债表和基金存续期的利润表,基金托管人自收到后1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确认;

3、合同终止日后,基金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基金财产 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基金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或休市、停牌、暂停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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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四)清理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1、基金财产债权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结算保证金、 备付金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基金财产债务主要包括基金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券商佣 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 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基金财产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3 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 在基金财产中预提。

3、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最后一个计 提日的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五)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理、确认、 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如遇上述特殊情况,则应在基 金财产全部变现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支付清算财产

本基金的清算报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清 算完成后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清算财产,具体安排 如下:

1、基金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日的下月需调整的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及截至 基金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按照基金托管人和中国结算公司规定的利 率计息,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将按复核的结果,向基金财产垫付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及截至基金 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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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人依据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清算款。

(八)基金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支付除管理费以外的应付费用;

4、支付管理费;

5、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

(九)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十二、 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基金管理人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到期结束或基金合同终止后,未及时返还基金投资人根据本 基金合同应得的资金的,应向基金投资人支付其已投资本金 20%的违约金,且基金管理人 应自违约之日起以基金投资人应得资金金额为基础,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向 基金投资人支付利息。但是,非因基金管理人之重大过错造成前述违约结果发生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免责。

(六)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要求办理基金财产托管及未按照本基金合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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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要求妥善管理本基金财产,导致本基金发生损失的,基金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赔 偿基金投资人本金外,还应向基金投资人支付其已投资本金 30%的违约金,且应自违约之 日起以基金投资人本金为基础,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向基金投资人支付利 息。

(七)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要求办理基金财产托管及未按照本基金合同之 投资要求妥善管理本基金财产,导致本基金未能按照证监会批准的方案认购科陆本次定增股 票,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本基金财产的补足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差额补足部分,应当视为由 全体基金投资人共有的本基金财产),从而使得本基金能顺利完成科陆本次定增股票的认购, 否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支付其已投资本金的 3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主张其他 赔偿,直至能覆盖基金投资人的损失。

二十三、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规),并按其解释。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交申请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应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二十五、 其他事项

(一)《认购(申购)风险揭示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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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基金管理人执壹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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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请基金投资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人请填写:

(一)基金投资人

1、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基金投资人之授权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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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二)基金投资人承诺在募集期和特殊开放日认(申)购总金额不少于:
人民币
(大写)
亿
1、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认购金额等于:
人民币 亿
(大写)
2、 基金投资人在特殊开放日拟申购金额不少于:
人民币 亿
(大写)

(三)基金投资人账户

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资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投资 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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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投资人:

自然人(签字):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建元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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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认购(申购)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感谢加入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您签署本《认购 (申购)风险揭示书》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基金管理人建元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负责运用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证券投资运作。在基金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 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针对以上风险,基金管理人 郑重承诺在管理基金财产过程中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但并不意 味着承诺基金财产运用无风险。请仔细阅读《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认购(申购)风险揭示书》的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人郑重申明: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揭示书所述的合格投资者 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 个人。

前款所指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申购基金份额,不得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参与基金。基金管理者依据基金文件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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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源智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者因违背基金文件、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特别提示:

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人应承诺拟购买本基金的总额,并分别在募集 期和特殊开放日按约定金额认购且申购本基金。

若基金投资人在特殊开放日不再申购已承诺购买的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人必 须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大于100 万元人民币(含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部分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99%。

从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看,证券市场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市场。虽然 基金管理人已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披露了相关信息及过往业绩,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基金管理人有较深的了解与认可,但是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 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事务中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关 联交易风险、违背职责等风险。

本人作为委托人 已详阅并充分理解 《认购(申购)风险揭示书》及

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自愿承担 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委托人将本段标黑文字抄录。】 委托人抄录:

本人作为委托人 《认购(申购)风险揭示书》及 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委托人: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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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建元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 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50 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 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 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 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基金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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