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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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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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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科陆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长衍 联系电话:021-3856562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金城 联系电话:022-282263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本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承 继科陆电子前次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 义务,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对科陆电子 2016 年度历次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了 查阅,并督促及指导公司全面、合法、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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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兴业证券共发表了8次独立意见。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8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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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培训次数 | 1 |
|---|---|
| (2)培训日期 | 2016年12月21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内幕交易的界定、后果及相关案例; 2、操纵证券市场的界定、后果及相关 案例;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衔接;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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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饶陆华承诺:“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对于股 份公司正在或将来要进行生产开发的产品、经营 业务以及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本人亦将不会 是 不适用 再直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生产、研究和开发 任何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相同或相似或可 替代的产品,除非股份公司对本人有要求。” 饶陆华承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生产、开发任何与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 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 与投资任何与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 企业。如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 是 不适用 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与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相竞争;若与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 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 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科陆电子经营 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饶陆华承诺:“在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 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生产、开发任何 与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 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单独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 是 不适用 与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单独参与投资任何 与科陆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做出以下承诺:“不会违 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 是 不适用 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认购对象及其委 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公司关于股权激励事项做出以下承诺:“(1)持 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 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所 是 不适用 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 股权激励计划。(2)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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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
|---|---|---|---|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公司关于分红事项做出以下承诺:“1、未来三年 — (2014 2016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 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 配利润的30%。3、未来三年(2014 2016年)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是 不适用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承诺:“在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存续 期内,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68%,或任一年度的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本 次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支出,或预计公司不能按 期、足额偿付本次公司债券的利息或本金,公司 是 不适用 承诺为本次公司债券追加担保。若公司未能追加 担保,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本期债 券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兑付本 期债券本息。” 公司承诺:“关于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公司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 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如出现 是 不适用 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 付债券本息时,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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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 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承诺:“关于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公司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 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如出现 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 付债券本息时,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 施:(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 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6 年 1 月 26 日,科陆电子与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深圳市科 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协议》, 聘请兴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由兴业证券承接原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西南证券剩余的持 续督导工作,兴业证券指派吴长衍先生 和李金城先生担任科陆电子剩余持续 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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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 __ 吴长衍 李金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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