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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OU 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7
Oct 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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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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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 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 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部负责 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部经总经理批准,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 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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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 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成本费用计划或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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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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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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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 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六)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 (九)本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 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 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 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 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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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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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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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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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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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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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 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 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 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 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和 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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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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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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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视情况提 前十五日或于进场时向被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 受董事会或我方董事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公司发出 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 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 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 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 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 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 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 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 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 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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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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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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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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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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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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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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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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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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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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