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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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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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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理财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可立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议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二章 理财产品业务基本要素及范围

第五条 主体:公司应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 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六条 规模:公司理财产品业务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额度,但可在额度及计划周期内循环使用。

第七条 币种: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币种以人民币作为主要币种。

第八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且投资产品不得 质押: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九条 理财产品业务计划周期与项目期限

(一)公司理财产品业务适用于短期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理财计划周 期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理财产品业务项目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一般可分为 1 周 、2 周、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等,或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其他 合适的期限。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 项目,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计划周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进 行,原则上不得进行境外理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委托理财决策管理,提高委托理财决策效率,按以下规定 执行:

(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以下委托理财事项:

  1. 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50%,且绝对金额 不超过5000万元;

  2. 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任意时点余额(含投资收益)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

(二)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涉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需要提交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委托理 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理 财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 委托理财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 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委托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的理财方案经财务总监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 批;

(二)如按本制度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则按照本制 度规定办理审批流程;

(三)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具体实施委托理财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的委托理财行为:

(一)提交审批流程;

(二)与银行签订理财相关协议;

(三)负责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

(四)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五)定期(每季度)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委托理财报告,经财务总监 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决策执行情况、理财盈 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以上第(三)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应和其他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加以区 别。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 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于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 本金和收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