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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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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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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 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 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 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 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 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 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 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 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 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 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 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 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时,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

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 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投资项 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 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 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 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投资的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 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 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相关意见。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 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 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 处理。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 4/5 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 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 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 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