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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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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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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选举时,每位股东所持有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人选。
第三条 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按照本制度 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事,仅指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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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进 行表决前,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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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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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八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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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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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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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二条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 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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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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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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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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