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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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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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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程 序,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律、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的制度。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 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一)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时;

(二)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商标或其他许可使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四)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 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六)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 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 据。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 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 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 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为履行相

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条 报告人负责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汇报。证券部收到相关信息并进 行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等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 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 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 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 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流程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邮件、传真方式向公司证券 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告人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所报告 信息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及有关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