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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Feb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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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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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 规定,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相关内容 进行了修改。主要修订情况如下表所示: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公司于2015 年6 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4,260 万股,于2015 年12 月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变更为17,040 万元人民币。结合本次发行后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 了修改。除此之外,对章程的其他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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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 第五条 |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 街道桥头正中工业厂区7栋1-5 层厂房、8栋2层。 |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正 中工业厂区7栋1-4层厂房、8栋2层。 |
| 第十六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
| 第六十七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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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名监事主持。 | |
|---|---|---|
| 第九十九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对于不符合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 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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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职务。 |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第一百三十三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五 条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 公司董事会制订每一会计年度 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循 以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 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 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董事会制 订每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遵循以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当年实 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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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公司研究论证股利 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方案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 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 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须 分别经全体董事、监事过半数 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 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应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三)在满足本章程规定 |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二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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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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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应积极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 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20%。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 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业 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较快等 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 阶段已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 |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 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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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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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 划,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 出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的最低比例,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 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 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 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 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同 时,制订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 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
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 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 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 票股利的比例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分别经公司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他决策程序、股票股利分配的必要性 等事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 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 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 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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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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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若有)还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一)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二)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三)相关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五)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行详细说明。”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其持 续性和稳定性。如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 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 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4、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如由于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 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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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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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 的议案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维 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若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八)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 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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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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