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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Feb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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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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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 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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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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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6 个月内仍然有 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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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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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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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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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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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 规则等文件,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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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事项、或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 元且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 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 元以上或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其中,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 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 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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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设立专门委员会时可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对各专 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委派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
(八)监控公司员工的招聘和发展,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 聘;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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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时限 为: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审慎选择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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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 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 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 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 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 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 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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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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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 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 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董事会有关工作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 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 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 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决策对外投资的权限和金额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二)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财务部按 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 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 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2、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 度内的重大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亦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和总经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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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司应严格遵守 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3、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银行信贷 计划额度内的担保合同。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 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 免提名,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 监事会或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股东等提名确定。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研究,以判断其可行性。认为可行的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指派专人或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立 即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关于中介机构的聘任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任,聘任程序为: 由董事会指派人员或专门工作机构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提交董事会 审批。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审计机构的聘任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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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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