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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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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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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 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 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 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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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 ) 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与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2020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议案,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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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 )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 1202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85,200,000 股新股,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 可以依法实施。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证券或主承销商)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 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缴款 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 ( )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招商证券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以及快递底单等资料,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共向 94 家投资者发出《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深圳可立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 购文件。上述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7 名 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2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2 家证券公 司、 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8 名个人投资者和其他 27 家机构投资者。

2020 年 8 月 5 日至申购日( 2020 年 8 月 10 日 9:00 )前,青岛以太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诚定增柒号(济南)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天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夏同山、王洪涛 等 6 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及《申购报价单》。

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 9:00 ,本次发行向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7 名股 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2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2 家证券公司、 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10 名个人投资者和其他 31 家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 价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鉴于上述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中国证监会批 文核准数量( 85,200,000 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 ( 48,930.69 万元)且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 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和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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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邮寄形式向首轮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 并附有《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 (以下简称《追加申购单》)。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 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 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 行人最终确定的获配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申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 和《追加申购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 的资格和条件。

( 二 )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 首轮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 2020 年 8 月 10 日 9:00-12:00 期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9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 单》,经核查,前述《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申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所有有 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
远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51 5,000
2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大
岩定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03 2,000
3 嘉兴硅谷天堂泰昱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1.45 2,800
4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92 3,720
11.53 5,030
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5 3,220
6 赵波洋 11.70 3,110
11.60 3,110
11.50 3,11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3 2,250
11.80 2,450
11.45 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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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金额(万元)
8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
盐创投锐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11 2,270
11.80 3,270
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6 6,200
11.49 6,700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首次认购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 关规定;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 格。

2. 追加认购情况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因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中国证监会批文核准 数量( 85,200,000 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 48,930.69 万元)且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询价后 确定的发行价格( 11.45 元 / 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 2020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期间每个交易日 10:00-12:00 ,截止时间为 8 月 14 日 12:00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收到 13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追加申购单》。经核 查,前述《追加申购单》均为有效申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追加申 购单》进行了的簿记建档,追加认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
远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45 1,000
2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
远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45 1,000
3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
远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45 500
4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泉致
远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45 2,000
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5 3,000
6 肖媛 11.45 500
7 左海斌 11.45 1,000
8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聚
宝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45 600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5 390
10 袁正大 11.45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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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金额(万元)
11 李凤燕 11.45 1,100
12 茅士欢 11.45 500
13 严剑峰 11.45 500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上述追加认购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追加认购 邀请书》的相关规定。

3. 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预案以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 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最终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等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 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定价配售原则,最终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1.45 元 / 股,首轮申购价格在 11.45 元 / 股以上的询价对象 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鉴于首轮询价结束后本次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经协商后 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并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原则进行配售,追加认 购的价格为首轮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 11.45 元 / 股)。

根据上述首轮认购、追加认购的情况,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20 名,发行价格为 11.45 元 / 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2,734,227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489,306,899.15 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 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元/股)
获配对象名称/姓名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宁泉致远6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11.45 873,362 9,999,994.90
2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宁泉致远7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11.45 873,362 9,999,994.90
3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宁泉致远11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11.45 436,681 4,999,997.45
4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 11.45 6,113,537 69,999,9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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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获配价格
(元/股)
获配对象名称/姓名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司-宁泉致远39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5 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大岩定晟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11.45 1,746,724 19,999,989.80
6 嘉兴硅谷天堂泰昱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5 2,445,414 27,999,990.30
7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11.45 4,393,007 50,299,930.15
8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11.45 2,812,222 32,199,941.90
9 赵波洋 11.45 2,716,157 31,099,997.65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5 4,681,216 53,599,923.20
11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轻盐创投锐进1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45 2,855,895 32,699,997.75
1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5 5,851,527 66,999,984.15
1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5 2,620,087 29,999,996.15
14 肖媛 11.45 436,681 4,999,997.45
15 左海斌 11.45 873,362 9,999,994.90
16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睿郡聚宝2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11.45 524,017 5,999,994.65
17 袁正大 11.45 698,689 7,999,989.05
18 李凤燕 11.45 960,698 10,999,992.10
19 茅士欢 11.45 436,681 4,999,997.45
20 严剑峰 11.45 384,908 4,407,196.60
合计 42,734,227 489,306,899.15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上述发行过 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三 ) 缴款和验资

2020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深 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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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 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就认股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0] 第 ZI1056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招商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经收到 20 名认购对象以现金认购股 票的认购金共计 489,306,899.15 元。

根据立信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0] 第 ZI10559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89,306,899.15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 9,242,183.04 元后的募集 资金净额为 480,064,716.11 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 42,734,227.00 元,计入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 437,330,489.11 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认购合同》 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 ( )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 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宁泉致远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泉致远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泉致远 11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宁泉致远 3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的大岩定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嘉兴硅谷天堂泰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赵波洋,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轻盐创投锐进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肖媛, 左海斌,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睿郡聚宝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袁 正大,李凤燕,茅士欢,严剑峰共 20 名投资者。上述认购对象均具有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 二 ) 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 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嘉兴硅谷天堂泰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 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相关备案。除自然 人认购对象以及嘉兴硅谷天堂泰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本次发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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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备案情况如下:

  1.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宁泉致远 3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泉致远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泉致远 7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宁泉致远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产 品均已履行备案手续。

  2.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大岩定 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该产品已履行备案手续。

  3.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安信证券定 发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定发宝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 券定发宝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定臻宝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 信证券定臻宝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安信资管定臻宝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定臻宝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产品已履行备案手续。

  4.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兴全 - 展鸿 特定策略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全 - 安信证券多策略 1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兴全信祺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全 - 展鸿特定策略 2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兴全 - 兴证投资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全金选 6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 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优选 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等其他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产品中资产 管理计划均已履行备案手续,其他产品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 《基金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 案。

  5.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小马成 长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言诺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玉泉弘龙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诚益 1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诚益 4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证大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博永 宏域二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89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 - 玉泉 20 号 - 郝慧资产管理合同等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产品中资产管理计划均已履 行备案手续,其他产品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基金备案办法》 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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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轻盐创 投锐进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该产品已履行备案手续。

  2.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鹏华基金鹏诚增发添鑫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增发添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 计划以及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产品中资产管理计划均已履行备案手续, 其他产品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基金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3.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磐利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该产品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法》《暂行办法》《基金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4.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睿郡聚宝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该产品已履行备案手续。

( 三 )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gsxt.gdgs.gov.cn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 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 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 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 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单》的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合同》 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认购合同》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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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发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 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 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 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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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昊天 杨 茹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202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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