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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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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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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 ” “ ” “ ”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可立克 、 发行人 或 公司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意向书》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 告》,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7 月 1 日进行了初步询价。此后,因市场出现异常波 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或“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现重新启动发行, 并将重新履行询价、定价、申购等发行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 “《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 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重新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 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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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中小板市场 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 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9)。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 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 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 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260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5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可 立克”,股票代码为00278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重新询价、网下及网上 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4,2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5%。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
3、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 2015 年 6 月 25 日登载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 2015 年三季度 财务数据,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将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T-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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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予以登载,敬请投资者关注。
4、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5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09%;网 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91%。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重新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12 月 7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 金配号。
6、招商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 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 “ 二、投资者参与重新询价的相 ” 关安排 。
只有符合招商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重新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重新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 为无效,并在《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重新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 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 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重新询价及配售。
7、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T-3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 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 12 月 8 日(T-4 日)刊登的《深圳 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 场推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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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发行重新询价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T-4 日)及 12 月 9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 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3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2,56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 行重新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重新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 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 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 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 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 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10、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 “ ” 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
1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 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2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 T 日) 9:30 至 15:00 。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 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 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 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 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 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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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重新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4、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为:T 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自 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 201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 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中披露。
15、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 “ ” 体安排请见本公告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
“ ” 16、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 。
17、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招商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 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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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8、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重新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重新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重新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 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推介和重新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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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12 月 4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 T-6日 2015年12月4日(周五)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资格核查材料 |
| T-5日 2015年12月7日(周一) |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资格核查材料截止日(当日12:00 前) |
| T-4日 2015年12月8日(周二) |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重启询价开始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
| T-3日 2015年12月9日(周三) |
网上路演 重启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15:00 截止) |
| T-2日 2015年12月10日(周四) |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
| T-1日 2015年12月11日(周五)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
| T日 2015年12月14日(周一) |
网下申购缴款日(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
| T+1日 2015年12月15日(周二) |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 |
| T+2日 2015年12月16日(周三) |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申购余款退还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
| T+3日 2015年12月17日(周四) |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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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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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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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日程。
3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 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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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重新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重新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重新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重新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 年 12 月 4 日(T-6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6 日)持有深市非限 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5年12月4日(T-6日,含当日)前完成相关 产品的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 统截屏等)。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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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5年12 月4日(T-6日,含当日)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 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 备案系统截屏等)。
8、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 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5 年 12 月 7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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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完成备案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 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重新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重新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 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 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 其重新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重新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 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12月7日(T-5日))12:00前 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相关文件可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www.newone.com.cn下载):
类型 1 :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1-2。
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 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 本情况表》,模板见附件1-3,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 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文件。
类型 2 :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 2-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 2-2。
提交时间 :投资者须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T-6 日)12:00 前发送上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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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材料的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Word 版)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 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 “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身份证号码 。 如邮件发送 10 分钟后,仍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 ,请在 2015 年 12 月 4 日(T-6 日)12:00 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755-83734796、 0755-82943009。原件须在 2015 年 12 月 10 日(T-2 日)12:00 前送达招商证券股 票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4 楼招商证券股票资本 市场部,邮编为 518026。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 提供资料未通过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 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重新询价
1、本次发行重新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 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重新询价。
2、本次重新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T-4 日)及 12 月 9 日(T-3 日) 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 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 具体原因。
3、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 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 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 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3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2,56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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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5 年 12 月 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完 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56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3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5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重新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重新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 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 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 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 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 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 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 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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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12月1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12月15日(T+1日)决定是 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例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 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 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 年12月16日(T+2日)在《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 行配售:
1、招商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招商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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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 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 低于 C 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 若 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 C 类配售 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时,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 A 类 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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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按照配售对象重新询价时提交的拟申购数量多少的顺序依次进位,拟申购数量 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的顺序依次进位,直至每个配售对象实际配售的股数加 总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一致。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 、发行人: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铿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厂区 7 栋 1-5 层厂房、 8 栋 2 层
联系电话:0755-29918075
传真: 0755-29918075
联系人:段轶群
2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4 楼
联系电话:0755-83734796、0755-82943009
传真:0755-82940546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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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本文件适用于可立克、万里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IPO 询价配售,在此 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 IPO 网下投 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 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 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 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 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 15 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 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承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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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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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可立克、万里石)
| 机构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QFII为QFII号) |
||||
|---|---|---|---|---|---|---|---|
| 业务联系人 | 座机 | 手机 | |||||
| 办公地址 | 邮箱 | ||||||
| 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 |||||||
| 持有本投资者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 | |||||||
|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
|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 本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 |||||||
|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 本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注:
-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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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机构投资者)
(本文件适用于可立克、万里石)
| 询价对 象名称 |
配售对 象名称 |
产品名称 | 序号 | 出资方 名称 |
出资方营 业执照注 册号/ 身份证 |
出资金 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为 自有资 金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合计 | 100.00% |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特别注意: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 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可立克或万里石IPO 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 表》,同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 金的,出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配售 对象或出资方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交易所 IPO 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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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 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 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 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 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
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
-
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 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 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
-
信息表。
-
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日期等均需
-
填写。
-
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
-
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
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保荐机
-
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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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承 诺 函(个人)
(本文件适用于可立克、万里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
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厦门万里石股份有 限公司IPO 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备案条件规定及贵公司IPO 网下投 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 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 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 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5条规定的禁止 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 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
附件 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本文件适用于可立克、万里石)
| 个人基本信息 | ||||
| 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上交所股东帐号 | 手机号码 | |||
| 深交所股东帐号 | ||||
| 邮箱 | 任职单位全称 | |||
| 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 | 担任职务 | |||
| 亲属关系信息表 | ||||
| 亲属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配偶 | ||||
| 子女 | ||||
| 子女配偶 | ||||
| 父亲 | ||||
| 母亲 | ||||
| 配偶父亲 | ||||
| 配偶母亲 | ||||
| 兄弟姐妹 | ||||
| 兄弟姐妹配偶 | ||||
| 配偶的兄弟姐妹 | ||||
| 子女配偶的父亲 | ||||
| 子女配偶的母亲 | ||||
| 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 ||||
| 公司名称(全称) | 控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持股比例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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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公司 公司名称(全称) 持股比例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注
注:
-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
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中明确标识“无”、“已故”、“离 异”,不要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
-
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
-
4、如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投资者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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