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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lick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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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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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 《股东 大会规则》 ”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所 ” )接受深圳可立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公司 ”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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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7 年 3 月 14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 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为 319,503,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007%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2,8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1.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515,8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515,8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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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反对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 会议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 事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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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肖兰

孙昊天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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