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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hipscreen Bioscienc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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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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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方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关干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核査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 投资价值, 维护股东利益, 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对 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 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 元/股(含), 回购股份的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8,750 万元(含),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 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上 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监管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等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借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査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公司具备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等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 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行权条件、行权日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借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拟定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订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同时,同意公司制定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向激励对象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3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 方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何杰 (签字): \ \ \ \ \ \ \ \ \ \ \

朱静忠 (签字) : 2014

金霞 (签字) : 4/1/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 方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谢峥生(签字): 115

$\sim 10^{-1}$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 方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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