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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Jul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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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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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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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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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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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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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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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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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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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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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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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 除限售/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 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 报。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 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