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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4

Apr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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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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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 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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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年度考核;负 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 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为税前五万元人民币 /年。

第八条 监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以及在 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二)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 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 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 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 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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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 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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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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