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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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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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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 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 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 案。
第三条 公司总经办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 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 事。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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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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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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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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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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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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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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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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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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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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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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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 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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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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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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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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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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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办配合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委 员会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 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存在异 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不定期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 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可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 委员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 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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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委员委 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表决无效。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做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3人的,战略委 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 年。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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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提出修 改意见,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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