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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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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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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08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 议案,拟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446.40万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442.48 万元。 |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446.40万股,均 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442.48 万股,均 为普通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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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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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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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 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以上 标准之一的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 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以上 标准之一的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 议。 本章程规定上述对外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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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
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修改章程的议案后生效。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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