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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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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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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08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 议案,拟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446.40万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442.48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446.40万股,均
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442.48 万股,均
为普通股。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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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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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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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
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以上
标准之一的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
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以上
标准之一的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
议。
本章程规定上述对外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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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

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修改章程的议案后生效。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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