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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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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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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07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 案,拟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84.80 万元。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446.40 万元。 |
|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684.80 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446.40 万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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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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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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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务。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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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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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 定。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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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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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话,在条件 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通知的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个工作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话,在条 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通知的方式;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个自然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 |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 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修改章程的议案后生效。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07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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