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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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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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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07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 案,拟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84.80
万元。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446.40
万元。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684.80 万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446.40 万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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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务。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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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
定。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议事程序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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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话,在条件
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通知的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个工作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话,在条
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通知的方式;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个自然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 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修改章程的议案后生效。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07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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