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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l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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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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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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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SHENZHEN,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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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78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 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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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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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 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 智动力、公司 | 指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
| 《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指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信达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 元 | 指 |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 |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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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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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智动力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 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 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智动力的 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 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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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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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智动力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1号)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智动力 股票于2017年8月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智动力”,证券代 码为300686。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基 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6497004XE |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兰金六路9号智动力办公楼整套 101 |
| 注册资本 | 26,062.422万元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成立日期 | 2004年7月26日 |
| 营业期限 | 2004年7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胶粘制品、不干胶、绝缘材料、散热材料、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塑胶制品、电子电气材料、精密组件、光电器件、电子功能性 器件的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 电池零配件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普通货运(凭有效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以上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开业或 者使用前经审批的,取得有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
(二)智动力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25GZAA3B0026)及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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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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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智动力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动力为依法设立、有 效存续且股票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2025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事 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1、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赋能公司成长,提升股东价值,维护 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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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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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长期激励与约束体系,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 险共担机制;
3、帮助公司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 持续发展;
4、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 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 据和范围如下:
1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和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核实确定。
2 、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15人,包括: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②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5名外籍员工和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 即为KIM YONGBOK 、KIM SUNG、PARK DAESUNG、KIM YEONS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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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JINSOO和冯俊生,上述员工在公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 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除上述情况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股5% 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情况。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下属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 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3 、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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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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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情况如下:
1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062.422万股的4.22%。其中首次授予880.00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8%;预留220.00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52.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0.9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2.98%。其中首次授予 202.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8%;预留50.55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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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847.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3.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7.02%。其中首次授予677.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0%;预留169.45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总额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3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 1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拟授予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
|---|---|---|---|---|---|
| 一、高级管理人员及外籍人员 | |||||
| 方 江 | 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
中国 | 7.50 | 2.97% | 0.0288% |
| 张国书 | 副总经理 | 中国 | 5.00 | 1.98% | 0.0192% |
| HAN JINSOO | 核心人员 | 韩国 | 2.50 | 0.99% | 0.0096% |
| 冯俊生 | 核心人员 | 中国香港 | 2.00 | 0.79% | 0.0077% |
| PARK DAESUNG |
核心人员 | 韩国 | 1.70 | 0.67% | 0.0065% |
| KIM YEONSEO | 核心人员 | 韩国 | 0.80 | 0.32% | 0.0031% |
| KIM YONGBOK | 核心人员 | 韩国 | 0.50 | 0.20% | 0.0019% |
| KIM SUNG | 核心人员 | 韩国 | 0.50 | 0.20% | 0.0019% |
| 二、公司其他核心人员(205人) | 181.70 | 71.89% | 0.6972% | ||
| 三、预留部分 | 50.55 | 20.00% | 0.1940% | ||
| 合计 | 252.75 | 100.00% | 0.9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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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 上述5名外籍员工、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外籍人员。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2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拟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
|---|---|---|---|---|---|
| 一、高级管理人员及外籍人员 | |||||
| 方 江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7.50 | 0.89% | 0.0288% |
| 张国书 | 副总经理 | 中国 | 5.00 | 0.59% | 0.0192% |
| PARK DAESUNG | 核心人员 | 韩国 | 8.30 | 0.98% | 0.0318% |
| HAN JINSOO | 核心人员 | 韩国 | 7.50 | 0.89% | 0.0288% |
| 冯俊生 | 核心人员 | 中国香港 | 6.00 | 0.71% | 0.0230% |
| KIM YEONSEO | 核心人员 | 韩国 | 2.20 | 0.26% | 0.0084% |
| KIM YONGBOK | 核心人员 | 韩国 | 1.50 | 0.18% | 0.0058% |
| KIM SUNG | 核心人员 | 韩国 | 1.50 | 0.18% | 0.0058% |
| 二、其他核心人员(207人) | 638.30 | 75.34% | 2.4491% | ||
| 三、预留部分 | 169.45 | 20.00% | 0.6502% | ||
| 合计 | 847.25 | 100.00% | 3.250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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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 5名外籍员工、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外籍人员。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等相关事项,相关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上市规 则》第8.4.5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 归属安排、禁售
期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禁售期。
信达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和《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信达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及第二十三 条和《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 归属条件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与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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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第8.4.6条的 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除前述内容外,公司已在《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 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 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至第(十四)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
2、2025年7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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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5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 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上述议案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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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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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 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5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现阶段事项尚需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 《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公告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激励对象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 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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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并在《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部分所述, 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认为本激 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最终实施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该 等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 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加维、陈奕纯、陈丹华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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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尚需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公司已承诺并在《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公司不 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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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宋幸幸
王健伟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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