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24, 2017
55665_rns_2017-08-24_a34d9207-cd65-4071-8963-22ff39ad8033.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17-012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8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 年7 月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 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1 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30.00 万股,发行价格9.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93,907,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48,907,000 元后的资 金余额为人民币245,000,000 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 年8 月1 日划至公司指定 账户。经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647 号《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30 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拟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见下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 资(万元) |
拟投入 募集资金 (万元) |
建设期 | 实施 主体 |
项目备案情况 |
|---|---|---|---|---|---|---|
| 1 | 消费电子产品功 能性器件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 |
60,003.52 | 22,500.00 | 2 年 | 惠州智 动力 |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 目备案证(141326405000377)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 |
6,667.37 | 2,000.00 | 1 年 | 惠州智 动力 |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 目备案证(141326415400378) |
|---|---|---|---|---|---|---|
| 合计 | 66,670.89 | 24,500.00 | - | - | - |
二、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惠州市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额为 66,670.89 万元人民币,拟投入募集资金 24,500.00 万元人民 币,项目建设期分别为2 年、1 年,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形成年 产40 亿片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的生产能力。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 提 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拟将公司全资子 公司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越南智动力”、“东莞智动力”)增加为“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考虑到越南智动力和东莞智动力 的注册地点为越南及东莞市,增加其为实施主体后,本次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 的实施地点将相应增加越南及东莞市。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是公司于2015 年4 月设立的一家全资子 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编号:250054648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越南永福省平川县平川工业区14 号
法定代表人:FUNG CHUN SANG
注册资本:伍佰叁拾伍万美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4 月6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营范围: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设立的一家全资子 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UAW2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小布二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华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11 月16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11 月16 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为“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 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 性影响,同时还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实施主体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 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并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 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越南智动 力及东莞智动力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 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五、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和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7 年8 月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越 南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加为“消费电子产 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2、监事会意见
2017 年8 月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增加全资子 公司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因越南智动力和东莞智动力的注册地为越南和东莞市,前述募 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越南和东莞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而因越南智动力和东莞智动力的注 册地为越南和东莞市,前述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为越南和 东莞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 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总体安排。
-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智动力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 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3、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4、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4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7 年8 月23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