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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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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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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的《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中所反映情况属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公司已真实反映了在正常经营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 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 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得到了顺利执行。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 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 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五、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 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78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 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该对象已不符合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 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8,000 股。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 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新梅 柯东洲 杨 文
2021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