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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r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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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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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 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的《2019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中,公司已真实反映了在正常 经营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9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提供了 6,757.45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以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实际担保余额为3,635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8%。除上述事项外,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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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 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决策规范,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 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 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 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 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 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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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从业资格和其曾为公 司提供的审计服务,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及 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续 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 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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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相符,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79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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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 郭新梅 柯东洲 杨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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