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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Sep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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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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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公司实施完成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且本次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事 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郑人豪、邓翔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 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24,800 股,回购价 格7.1625 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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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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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孔维民 余克定 陈志旭
2018 年09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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