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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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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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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子公司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 租赁关联方东莞市智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相关房产,租赁期 为3年,预计每年租金不超过374.78万元,租赁期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124.35 万元。报告期内,该租赁事项实际发生租赁押金费用为130.79万,属正常经营性 往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的《2017年度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公司已真实反映了在正常 经营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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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7年度公司或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或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0万人民币的授信或贷款额度,具体融资金额 及担保事宜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及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或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或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增加50,000万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并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就上述授信 额度向相关银行提供信用担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0,375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为49.17%%。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 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 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 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 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能够及时提示和预防风险,保证公 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规范运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 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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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 司编制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从业资格和其曾为公 司提供的审计服务,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及 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续 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遵循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的工 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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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好的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的注册资本和 总股本相应增加,另外为了更好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次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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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 孔维民 余克定 陈志旭
2018 年0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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