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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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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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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阳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松祥 |
被保荐公司简称:智动力 |
|---|---|
|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 |
| 联系电话:0755-2383526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1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2次 |
| (2)培训日期 | 2021年3月11日、2021年12月24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则要 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 司治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运用进 行培训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2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
|---|---|---|
| 1.股份限售及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关于股份回购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关于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 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 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其保 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整 改情况 |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 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 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 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 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 管措施认定:2020年10月29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900 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 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年、2020年定期 |
3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 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 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 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 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 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 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 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 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 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2021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 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
4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条的相关规定。 7、202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 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 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 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 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东 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 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指出,东华软件2018 年和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 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2018 年和2019 年年度财务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10、2021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 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自2021年7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 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 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 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 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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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 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 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 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 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 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 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 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 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 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第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 项等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 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 责。 |
|
| 3.其他需要报告 的重大事项 |
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 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认定:2018年4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 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 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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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 条、第 2.1条、第7.9条、第9.11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 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 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 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 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 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 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 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 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指出: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 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计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 未向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 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 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 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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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阳 史松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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