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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DL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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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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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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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2/F, TaiPingFinanceTower, YitianRoad 6001, Futian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154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 有效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石力律师、 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 1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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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智动力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 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3:00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 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 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加维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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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 1、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 2、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3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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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 7、审议《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已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7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 4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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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7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7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7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7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 5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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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27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 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03,27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4,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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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 7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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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___ 石 力 __ 金 川 ____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