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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APCHEM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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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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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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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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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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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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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深 圳市坪山区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2 人,代表股份 195,290,891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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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40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 165,439,80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3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9,851,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66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份 36,385,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6,534,07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5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9,851,08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7.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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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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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95,279,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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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374,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698%;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3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279,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98%;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3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284,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378,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83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279,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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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44%;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98%;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3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279,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374,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698%;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3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5,279,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374,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698%;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3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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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83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0%;反对109,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弃权 3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933,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7599 %;反对 109,1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1%;弃权3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939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89,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1%;反对101,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28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213 %;反对 10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89,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1%; 反对 101,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3,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213%;反对 10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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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89,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1%; 反对 101,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3,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213%;反对 10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214,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886%; 反对 6,076,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1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08,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3.3000%;反对 6,076,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31,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115%; 反对 4,859,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8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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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25,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6.6435%;反对 4,859,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56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89,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1%;反对101,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28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213 %;反对 101,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 反对 7,158,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54%;弃权 4,461,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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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 反对 7,158,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54%;弃权 4,461,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65,8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 弃权 4,461,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反对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 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65,8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 弃权 4,461,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反对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 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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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反对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 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反对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 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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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7,158,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54%;弃权 4,461,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 反对 7,158,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54%;弃权 4,461,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反对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 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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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反对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 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反对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 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671,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502%;反对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4%;弃权 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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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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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68.0657%;反对 7,158,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733%;弃权4,461,1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1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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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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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洪羽
经办律师:
王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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