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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S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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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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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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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深 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市 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 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会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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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 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 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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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 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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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 的财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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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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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 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 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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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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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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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 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30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本办 法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使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第六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 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 内部报告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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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当公司知悉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 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 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 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 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四十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 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 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四十一条 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 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 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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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 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 成。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 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七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 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 的考核范围。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 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 规定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 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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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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