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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S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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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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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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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 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 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 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公 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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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 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 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依法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未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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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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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 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公司章程》《深圳市博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再由控股子公司 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 均指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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