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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SC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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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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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净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 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号) 同意注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75.18 元/股(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150,3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9,003.60万元。
(二)募集资金到账及存放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3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8-2号)。上 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及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用途/项目名称 |
|---|---|---|---|---|
|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兴支行 | 741974554634 | 562,639,400.00 | 电子产品精密功能件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 | 4000128119100221847 | 850,000,000.00 | 电子产品精密功能件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合计 | 1,412,639,400.00 |
备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0,035,974.47元,募集资金专户余 额差额部分系公司自筹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兴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签署方为其直属上级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两家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 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的电子产品精密功能件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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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旭、曹雪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