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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LUETRUM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Jan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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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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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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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3)第 003 号
致: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 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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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 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栋 1301-1 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3 年 1 月 3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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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 司股份 4,671.141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3%。经核查,上述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珠海市中科蓝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均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验证其身份。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均对审议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未参与投票 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公布了表 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 1、《关于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5,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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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99.9773%;反对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5,1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3% ;反对 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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