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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ATIAN ECOTYPIC ENGINEER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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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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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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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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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请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 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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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 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高管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 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 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公司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五)公司董事、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六)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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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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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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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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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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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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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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