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BATIAN ECOTYPIC ENGINEER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12, 2007
54224_rns_2007-10-12_11162a42-5bb5-4643-bf95-f232be44e54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 资产,规范内部经济运行秩序,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合法、 效益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均应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 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内部审计,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和所属经济实体的下列 事项进行审计:
-
(一)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
(三)成本与费用的真实与完整;
-
(四)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 (六)资产营运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 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使用状况及其效益;
(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1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财产和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 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 意见;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 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的建议,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审计机关反映。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本单位领导人 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可按年、半年、季度编制;
(二)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拟出审计方案;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 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机构,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机构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后,可视具体情况对审计报告作适 当的修改或不修改。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发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负责人提出 书面申诉,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申诉期间不应影响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 定的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
2
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文件,原则上只适用于公司内部。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支持和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的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 关的法律法规,并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应当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应认真贯彻执行审计 规范和审计准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应无 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 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七年十月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