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BATIAN ECOTYPIC ENGINEER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12, 2007
54224_rns_2007-10-12_7d644c1c-9ba1-4dce-8fda-6c99ffac147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1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七款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科学、高 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 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2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3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4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5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 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 当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所有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董事会审查后方可列 入股东大议程: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下述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 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 讨论。
6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 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 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说明改变募股资 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 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 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 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 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7
董事候选人则可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推荐,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四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9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 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大会主持人指定先后顺序;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发言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审议与决议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10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题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 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 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 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 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 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 举产生董事、监事。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时, 候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的董事、监 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1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 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 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 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者做出解释后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与议题无 关;质询事项有待调查;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2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由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任何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益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3
第六十六条 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 人宣布后,即成为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 程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如董事会秘书未参 加,由会议召集人指定的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14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 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 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 上公告。
15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七年十月九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