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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ATIAN ECOTYPIC ENGINEERING CO., LTD. Fund Information / Factsheet 2015

Jan 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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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 Information / Fact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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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HTF-CMBC-2014-CAPITAL-DZSX29-

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47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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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 月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 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类 ....................................................................................................... 6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8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0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 10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3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7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7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8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9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0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3 十六、越权和违规交易 ................................................................................................................. 23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5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28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29 二十、报告义务 ............................................................................................................................. 30 二十一、风险揭示 ......................................................................................................................... 31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 ..................................................................................................... 33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33 二十四、违约责任 ......................................................................................................................... 36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37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37 二十七、其他事项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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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重要提示

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产品结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可能面 临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阅读本合 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享受计划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产 托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 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资 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资 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 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管理和处臵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 以变现。

“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 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47 号资产管理计 划”的特定风险。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内容)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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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 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 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 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 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 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 1、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 盛世4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 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 2、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 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 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 3、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 5、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 6、 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试点办法》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 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 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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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 7、 投资说明书:指《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47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 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 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 8、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9、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 10、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 11、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09 年1 月1 日的年度对日为 之后各年度的1 月1 日,即2010 年、2011 年1 月1 日等。

  • 1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 13、银行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 的专用存款账户。

  • 14、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 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 1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 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 个月。

  • 16、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 1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 份额的行为。

  • 1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 1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 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 为。

  •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22、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 23、直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4、期货结算账户:指托管人在期货存管银行为委托财产开立的存款账户,用途仅限于 委托财产进行期货投资的出金和入金;

  • 25、委托财产期货保证金账户:指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 账户,用于存放委托财产期货保证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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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向期货结算账户划回结算回款等,该账户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唯一的银期转账 关系;

  •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建立的用于管理和记录投资人交易该注册登记人 所注册登记的基金种类、数量变化情况的账户。

  • 2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8、为免歧义,本合同选项式条款前方框描黑“█”或打钩□√视为本合同按该条款执 行。为免歧义,本合同中涉及的“不超过”之合同描述均指“包含但不超过”; 本合同中涉及的“不低于”之合同描述均指“包含但不低于”。

  • 29、芭田股份:指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30、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31、管理委员会:指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32、标的股票: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和持有芭田股份A 股普通股股票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 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 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 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 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 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 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 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 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 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在存在代理销售机构的情况下,则由代理销售机构保证)已获 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 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 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 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 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 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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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47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分级、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 12 】个月后每年开放一次,开放期内优先、劣后份额等比例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积极参与 定向增发,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采取主动管理获取股票投资收益,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 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36】个月,可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类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个份额类别。两类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 作。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类

(一)分级概述

本计划通过投资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 额。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 = 的两类份额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两类份额数量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优先级:次级 【66】:34。

除开放期及计划终止外,本计划存续期内仅计算和公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在开 放期、计划终止时(T 日)分别核算优先级和次级的份额参考净值。优先级和次级的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优先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NAVA=MIN{ (1+R×D÷365), TAV÷ΣSA}

次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NAVB=(TAV-ΣSA×NAVA)÷ΣSB 其中:

MIN{A, B} 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A 与B 之间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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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MAX{A, B} 为最大值函数,这里是指取A 与B 之间的最大值

NAVA 为T 日优先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T 日次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

R 为优先级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

ΣSA 为T 日优先级份额数量之和

ΣSB 为T 日次级份额数量之和

D 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含)至T 日实际存续的天数

TAV 为T 日计划资产净值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与止损

本计划预警线为【】元,止损线为【】元。

任一交易日(T 日)收盘后,单位份额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时,次级份额委托人 按照本节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补仓及平仓”的约定履行补仓义务,并由管 理人按照约定在次级份额持有人未能如约履行补仓义务的情况下进行平仓操作。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补仓及平仓

1、锁定期内

本计划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间,如单位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预 警线时,资产托管人在估值完成日(T 日)的次日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次级份额 持有人发出预警提示。

当 T 日收市后,根据委托资产的估值,如单位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时,资产管 理人在 T+1 日 9:00 前以录音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次级份额持有人,提示其 履行补仓义务(追加资金)。所有次级份额持有人在收到管理人发出补仓通知后,若同意追 加资金,所有次级份额持有人应于 T+【1】日 17:00 之前,按照其在本计划认购期内所占 全部次级份额数量的比例,进行同比例足额资金追加,使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高于 1.0000(无论 T 日后单位份额净值是否恢复至止损线以上,都必须履行补仓义务)。追加资 金的第一责任人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二责任人为【芭田股份】的控股股东【黄培 钊先生】(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统称为“补仓责任人“)。

【黄培钊先生】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如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委员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追加资金义务,管理人有权直接要求【黄培钊 先生】代为履行所有次级份额持有人未履行的追加资金义务。

在所投资股票锁定期间,如果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和【黄培钊先生】均未按照合 同约定追加资金造成违约的,管理人有权在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 进行平仓操作,本合同提前终止, 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财产(包括次级份额所对应的财产) 归优先份额持有人所有 。

2、股票解禁后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解除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限后,任一交易日(T 日)收市 后,根据委托资产的估值,如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 以录音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提示其追加资金,使得单位份额净值 高于预警线。若 T+1 日收市后计划资产的单位份额净值仍低于预警线,则自 T+2 日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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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起,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变现品种,直至本计划的现金占比不低于计划净资产的【50】%。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解除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限后,任一交易日(T 日)收市 后,根据委托资产的估值,若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时,且补仓义务人未在 T+1 日 17:00 前追加资金使得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高于 1.0000(无论 T 日后单位份 额净值是否恢复至止损线以上,都必须履行补仓义务)。,则资产管理人有权连续地、不可逆 转地按市价进行平仓操作,直至本计划内可变现和可流通的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并及时通知 全体委托人,本合同提前终止。

3、追加资金后的份额净值调整

本计划存续期内的任何工作日,补仓义务人均可追加资金。

所有补仓义务人追加资金,不得变更本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配比比例、次级 份额的份额总数、以及每个次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次级份额的份额数。次级份额持有人追加 资金到帐当日(T 日)即归入计划财产,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原 则如下:

UT1=UT0+XT

NAVT1= UT1÷S

其中:

UT0 为 T 日考虑追加资金调整前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UT1 为 T 日考虑追加资金调整后的本计划的资产净值

XT 为 T 日追加的资金

NAVT1 为 T 日考虑追加资金调整后的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

S 为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4、追加资金的方式、程序及原则

(1)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追加以金额补仓的方式;追加资金的款项支付采用全额交款

方式。

(2)资产委托人办理资金追加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份额恒定原则。即所有补仓义务人追加资金,不变更本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 额的配比比例、次级份额的份额总数、以及每个次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次级份额的份额数。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

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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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

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 3、销售对象

符合《试点办法》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不 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份额的销售对象定向为芭田股份员 工持股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 用)并可追加认购,追加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 万元。

  •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率为:

费率为:
份额类别 认购费率
优先级 【0】%
次级 【0】%

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1.00

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

  • 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 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五)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 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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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为2 至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 万

  • 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 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 期存款利息。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条件成熟,经资产管理人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 意,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符合要求的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 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但资产管理人不负有寻找份额受让人的义务。除 以上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让外,在获得监管部门同意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亦可通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或资产管理人认可的场外市场(OTC)进行份额的 转让。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之日封闭【12】个月。封闭期满以 后每年开放一次,开放期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的对日,开放期为 1 天,具体的时 间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开放期内优先级和次级份额须按 退出份额数量等比例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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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补仓责任人追加资金不受上述开放期的限制。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 人。 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 1、参与、退出的价格

  • “未知价”原则,即以参与和退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参考净值作

  • 为两类份额各自的参与和退出价格。

  •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 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4、当日的参与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 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 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单笔委托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的 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 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单笔委托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的投资者总人数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笔委托金额 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不含)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 计划份额先退出,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及业绩报酬。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投资者退出申请成交后,资 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 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 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 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 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 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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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 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

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

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 1、参与费用

参与费用同认购费用。

  • 2、退出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 3、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调整收

  • 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

  • 人。 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资产委托人超过200人。

  •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

  • 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 (4)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

  • 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

  • (5)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

  • 产委托人利益的。

  •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

户。

  •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

  • 产净值。

  •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

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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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

  • 产净值。

  •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资 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 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 托人。

  • 4、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

  • 证监会备案。

  • 5、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

  • 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资产委托人

  •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 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 (1)遵守本合同。

  •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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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 为。

(10)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 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行披露。

  •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12)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追偿等损失

  • 进行补偿。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大沽路288 号6 幢538 室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联系人:吴慧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788 网站:www.99fund.com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 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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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的监督和检查。

(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 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 (7)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

  • 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9)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 (11)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

  •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12)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13)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 利益的活动。

  •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资产托管人

  • 1、资产托管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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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网站:

  •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按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 需账户。

  •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 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 利益的活动。

  •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

  •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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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

  • 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 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积极参与 定向增发,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采取主动管理获取股票投资收益,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 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芭田股份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闲臵资金可投资于交易所债券和债券 逆回购、银行存款、分级基金A 类(优先级、稳健级)份额、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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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确认本计划可以投资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 (三)投资策略

集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

  • (四)投资限制

  • 1、本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

  • 2、本计划投资于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使用主体评级)为AA(含)以上的债券。

  • 3、本计划的债券投资以买入持有为主,所买资产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计划剩余期限(托

  • 管人对此不做监控)。

  • 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 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将0%-100%的计划财产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股票,属于较高风险收 益特征的投资产品。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 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 则及方法:

  •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资产 委托人的利益。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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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姚宗辉先生。

姚宗辉先生拥有十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上海航空、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马 可孛罗至真资产管理公司、申万巴黎基金,先后担任股票研究部分析师、首席分析师、高级 分析师等职。2010 年5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担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投资经理至今。姚宗辉先生长期负责金融、消费品行业研究,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理解深 刻。姚宗辉先生拥有中南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提前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因为 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除本条第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银行托管账户名称按开户机构相关规定确定,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印鉴。资产管理 人应当在开户(或变更或撤销)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 应保证所提供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在账户资料发生变更后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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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更新后的账户资料,由于未及时提供更新账户资料导致银行托管账户 未能正常使用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 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基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 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和期货公司提供 的本委托财产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 资产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臵由管理人进行,重臵后务必及时通知 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与委托财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 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 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 授权印鉴,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 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资产管理 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资产托管人确认后于授 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 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 的传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 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资产 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 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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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指令的发送: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 前 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 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臵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资产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臵后方可进 行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提前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对 于资产管理人于15:00 以后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 能出款时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令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管人。对于依照“授 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托 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 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 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 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 的执行时间,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 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 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正常情况下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资产管理人可以使用期货公司提 供的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或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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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使用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入金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划 款指令将款项由银行托管账户划至期货结算账户,由资产管理人通过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系 统办理入金操作,出金由资产管理人通过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系统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资 产托管人,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将款项由期货结算账户划往资产管 理计划银行托管账户。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资产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资产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资产托管人,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委托资产银行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资产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托管人应通知管理人及时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此类托 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 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试 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委托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 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 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 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 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 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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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 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 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 除外。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 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及银行间市场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资产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1、资产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以 中金所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中金所格式制作的显示本产品期货 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传送方式作为应 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 之前。因交易所原 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后告知期货公司 立即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2、资产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 误的,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资产管理人收到追保及强平通知,确认是否追加保证金或减仓。如资产管理人经过 内部决策选择减仓,则在减仓操作完成后,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如选择追加保证金,资产 管理人应立即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在有足够执行时间的前提下及时执行指 令。

十六、越权和违规交易

(一)越权和违规交易的界定

越权和违规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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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

  • 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 (二)越权和违规交易的处理程序

  •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和违规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 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根据交易规则,托管人只能在事后发现的越权交易,托管 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后,予以免责。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 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 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和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 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2:00 前准备好资金,用于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投资限制中“(四)投资限制 第2、3、6 条”,托管人不予监督,其他投资限制可以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经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 并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4、委托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机构等提供的 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 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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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不承担任何责任。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6、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 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而给委托人委托财产造成损失 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 1、估值目的及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并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除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日 以及开放期内公布优先级、次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外,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只计算和公布 不分级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 日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人应于 约定的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传真给资产管理人。当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 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 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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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 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 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 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产 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 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委托资产所持有的股票若 出现长期停牌,除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同步进行估值调整外,本计划不单独 对其进行估值调整。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来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认购的未上市基金,以场外公布的该基金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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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银行存款、回购以及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

  • 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 确定公允价值。

(5)场外非货币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 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持有的添富快 线等场内货币基金按照实际增加的份额数量确认收益。

(6)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

值。

(7)期货以估值日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 价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估值错误的处理

  • (1) 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管理 计划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 产委托人。

  • (2)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 A. 委托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 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B.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 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 C.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并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 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 D.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E.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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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 5、暂停估值的情形

  • (1) 委托财产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价 值时;

  • (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臵、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 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以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8、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 确认,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 3、计划相关账户开立及维护费用。

  • 4、计划的交易费用。

  •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中的3 至6 项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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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由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由托管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在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成立

  • 的,自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委托资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后一个月内产 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 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4、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

  • 中支付。

  •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

损失。

  •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根 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 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 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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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 4、若本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 6、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 7、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确定,计划资产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益的划付。

二十、报告义务

(一)推介期报告

  • 1、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将投资说明书在资产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

  • 2、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次日在资 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期报告

  •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编制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90 天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 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其中,资产管理人在每年结束后60 天内完成年度报告并以邮件 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30 天内对相关财务数据 进行复核。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3 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以邮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2 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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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 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 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 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3、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定期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臵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

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一、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

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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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 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 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 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的优先级、次级俩类份额仅收益分配的顺序不同,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俩类 份额均面临委托财产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存在锁定期、休市、停牌等因素导致股票 无法变现,可能将面临下列各项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果被投资的上市 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亏损,可能会造成股票价值贬值,并最终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份额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风险而波动, 进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3)锁定期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锁定期,锁定期将影响股票的及时变现,进 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4)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部分或者全部未能变现或其他法律 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因此资 产委托人可能面临本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投资收益的风险。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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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

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经投资顾问申请且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展期,展期安排以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2 日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 1、投资经理的变更。

  •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 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客 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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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 人的;

  •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6、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资格的;

  •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 的发起方当事人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其希望提前终止合同日之前 至少【10】个工作日,且其他当事人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无书面提出异议的,则视 为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 (1)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 的工作人员。

  •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

  • 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3、清算程序

  •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5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 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 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 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 管理人应匡算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在委托财产中留存

  • 足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最后一日

  • 管理费、托管费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 (5)制作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

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一致同意,清算报告只需托管人复核即可,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出具审计和法律意见。

  • (6)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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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 (2)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 (3)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 (4)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人

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 5、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计划债务。

  • (4)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

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 6、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15 年以上。

  •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 1、证券类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证券类资产完成变现、结清相关权益、缴清相关费用后,资产托管人负责证 券类账户的销户工作,资产管理人负责基金账户销户,销户过程中其他各方应给以必要的配 合。

在证券资产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托管人 注销证券账户的通知书及其他销户资料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 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产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外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销,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销户确认通知书。

  • 2、银行托管账户销户

委托财产债权、债务结清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剩余财产 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负担。向资产委托人支付的托管账户利息,以销 户时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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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其他账户的销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 理。

3、结算备付金及结算保证金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 长于合同终止后2 个季度内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利息以中登公司实 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息结 清后,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 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 支付的利息、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资 金账户。对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 支付款项中扣除。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 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出现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 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管理人对因其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资产,在谨 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委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 的损失等。

3、资产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第二十节中列举的各类风 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4、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 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 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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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 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 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违约退出

  • 1、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违约

  • 退出。

2、违约退出的处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允许违约退出。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 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 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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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计划存续期届满24 个月止, 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若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则合同有效期截止资产管理计划终 止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二十七、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仅作为员工持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上报相关监管机构的申请材料,并 不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文件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当事各方后 续签订的《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 4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 法律文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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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为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47 号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请资产委 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份额类型: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 人民币元整(¥)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 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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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为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47 号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或盖章)

1、 自然人:

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2、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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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为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47 号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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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为汇添富-芭田股份-双喜盛世4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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