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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ATIAN ECOTYPIC ENGINEERING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9

Oct 2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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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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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电话: (8621) 63872000 传真: (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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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 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志强、方晓杰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芭田股份实行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 试行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芭田股份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 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及对芭田股份全体股东利益 的影响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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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 芭田股份向本所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激励计划的授权和批准 文件等,并就有关事项向芭田股份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芭田股份如下保证:芭田股份已经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芭田股份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 形成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 决议》,芭田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由“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 配情况”、“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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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公司与激励 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其他”共十三个章 节组成,该计划的主要内容已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1 、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 2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3 、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首次实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的百分比;

  • 4 、 激励对象可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 5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 6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7 、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 8 、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9 、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10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1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变动时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芭田股份的主体资格

  • 1 、 芭田股份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2007]256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 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07]150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 2 、 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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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芭田股份的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 3 号 4 楼 6 楼,法定代 表人为黄培钊,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多元复合肥和其他肥料(生产执照 另发);化工原料的购销(不含易燃易爆物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有机肥料的技术开发与研究(不含限制项目);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登证 字第 2002-159 号资格证书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 3 、 根据芭田股份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芭田股 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 4 、 根据芭田股份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芭田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即:(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芭田股份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芭田股份具有实行本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 1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芭田股份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直接参与日常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核心技术和业务员工,首次授予对象共计 89 人。

  • 2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存在如下情况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 )最近三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三年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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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

(四)关于绩效考核

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制定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作为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五)关于不提供财务资助承诺

根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及激 励计划草案,公司不为激励对象行权购买标的股票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标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 1,827.36 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 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芭 田股份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 激励计划关于标的股票来源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标的股票的总数和比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827.36 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827.36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签署日公司总股 本 30,456 万股的 6% ,期权总数 1,827.36 万份中,首次授予 1,644 万份,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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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首次授予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4% ,预留 183.36 万股 份股票期权授予给预留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应在本激励计划生效后 12 个月 内进行后期授予。任何一名激励对象累计获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八)关于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九)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期、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芭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不得晚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计划后的 30 日。预留股票期权应在本激励计划生效后 12 个月内进行后期授予。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 权日内按 25% ; 25% ; 25% ; 25% 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预留的股票期权在该 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 30% ; 30% ; 40% 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六年时间。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65 元。

  • 2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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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芭田股份标的股票收盘 价 8.65 元;

  • (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芭田股份标的股票平 均收盘价 8.26 元。

3 、 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的 183.36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 权授予时由董事会决定。

  • 4 、 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的 183.36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 中的较高者:

(1)授予该部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 股票收盘价;

(2)授予该部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 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芭田股份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行本激励计划,芭田股份已履行下列法定程 序:

  • 1 、 芭田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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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芭田股份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 2 、 根据芭田股份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 时)形成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临时)决议》,芭田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 3 、 根据芭田股份独立董事兰艳泽、王宋荣、吴玉光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签署 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芭田 股份的独立董事已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 (1)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 (2)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 包括已经持有公司3%以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 (3)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 (5)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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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 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 (6)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 4 、 根据芭田股份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 时)所形成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临时)决议》,芭田股份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 公司董事 ( 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直接参与日常管理的董事 )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芭田股份已履行的上述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行本激励计 划,芭田股份尚需实施下列程序:

  • 1 、 芭田股份董事会将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 2 、 如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本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芭田股份董事会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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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

  • 4 、 芭田股份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并按照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 、 如芭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 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芭田股份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 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芭田股份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程序, 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 1 、 芭田股份需公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临时)决议》、《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意见》。

  • 2 、 芭田股份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 芭田股份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 4 、 芭田股份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 此外,芭田股份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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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激励计划对芭田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 、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完善芭田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 束机制,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 2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 3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将由激励对象自筹 解决,芭田股份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不得为激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在目的、内容、使用资金等方面均不存在 明显损害芭田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芭田股份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芭田 股份为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芭田股份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芭田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情形。在中国证监会对本激励计划不提出异议,以及芭田股份股东大会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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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审议通过《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后,芭田股份可实行本激励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芭田股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为此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芭田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申报材料 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签署,正本五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 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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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方晓杰

20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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