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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ATIAN ECOTYPIC ENGINEERIN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Dec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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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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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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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0 证券简称: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7-66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决定终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说明
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若继续推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很难真正 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充分落 实员工激励,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经审慎研究后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文件一并终止。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理由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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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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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有权终止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应终止执 行。
三、 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不再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限 制性股票未完成实际授出,因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 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自本次终止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 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公司2017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股权激 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由于近期资 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 励效果。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 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由于近期资本市场环境发生 变化,因此,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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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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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 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 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 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履行终止本期激励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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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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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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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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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终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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