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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ATIAN ECOTYPIC ENGINEERING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Jul 18, 2016

54224_rns_2016-07-18_dcfc7557-3ac6-443c-82f2-2c5831a92f9b.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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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 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芭田股份”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芭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发行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向邓祖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70 号), 公司向邓祖科等 45 名交易对方定向发行 23,572,655 股股份,向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及东海基金管理公司等 2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654,484 股股份。该 等股份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毕登记手续。该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5 年 7 月 22 日。

2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①阿姆斯股东邓祖科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之后的可申请解锁时间及对应的可申请解锁的股份数安排如下:

期数 可申请解锁时间 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
第一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 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
发行取得的股份的30%
—当年已补偿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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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数 可申请解锁时间 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
补偿期限第一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二
日;
2. 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二日;
3. 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后的第二日。
(如需)
第二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 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
补偿期限第二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二
日;
2. 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二日;
3. 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二十四个月后的第二
日。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
发行取得的股份的60%
—累计已补偿的股份
(如需)
第三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 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
补偿期限第三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二
日;
2. 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二日;
3. 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三十六个月后的第二
日。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
发行取得的股份的
100%—累计已补偿的股
份(如需)—进行减值
补偿的股份(如需)

②阿姆斯股东燕航创投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月内不转让,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

③阿姆斯除邓祖科、燕航创投外的其他四十三名股东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 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解禁全部取得股份。

(2)募集配套资金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自其认购的股票完成股权登记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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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股份锁定期间,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司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规定。

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根据股份锁定安排,交易对方邓祖科认购的股份中第一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售 股将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上市流通;

其中,交易对方邓祖科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及 2016 年 5 月 17 日与齐 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泰证券”) 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根据该等协议,邓祖科持有公司股份的质 押情况如下:

出质人 质押权人 质押股份数 质押时间 质押时间
邓祖科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000,000 2015.10.27 1095日
齐鲁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
2,100,000 2016.05.17 900日

上述质押股份本次暂不申请上市流通。

交易对方中,除邓祖科、燕航创投外的阿姆斯其他四十三名股东在本次发行 中取得的全部股份自对价股份将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上市流通;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及东海基金管理公司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全部股份将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上市流通。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
量(股)
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股份数量
(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阿姆斯全体45名股东
1 邓祖科 15,320,845 4,596,253 0.5242%
2
天津燕山航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55,866 0 0%
3 薛桂芝 691,374 691,374 0.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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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李铭 562,474 562,474 0.0642%
5 孙希兴 518,531 518,531 0.0591%
6 仇志华 518,531 518,531 0.0591%
7 关长功 518,531 518,531 0.0591%
8 陈敏余 518,531 518,531 0.0591%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9,433 439,433 0.0501%
10 张良池 432,109 432,109 0.0493%
11 贡治华 345,687 345,687 0.0394%
12 杨超望 290,025 290,025 0.0331%
13 张国文 259,265 259,265 0.0296%
14 陈小琳 172,843 172,843 0.0197%
15 王建宇 172,843 172,843 0.0197%
16 刘瑞林 172,843 172,843 0.0197%
17 史桂萍 172,843 172,843 0.0197%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6,477 146,477 0.0167%
19 罗永江 103,706 103,706 0.0118%
20 王小伟 86,421 86,421 0.0099%
21 吴长春 86,421 86,421 0.0099%
22 王育胜 86,421 86,421 0.0099%
23 韩志文 86,421 86,421 0.0099%
24 万绪波 86,421 86,421 0.0099%
25 刘淑贤 69,137 69,137 0.0079%
26 郭永辉 55,661 55,661 0.0063%
27 艾普乐 51,853 51,853 0.0059%
28 杨绳瑶 51,853 51,853 0.0059%
29 仇纪军 51,853 51,853 0.0059%
30 白丽 51,853 51,853 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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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 陈丰 38,084 38,084 0.0043%
32 于冬梅 34,568 34,568 0.0039%
33 李伏明 34,568 34,568 0.0039%
34 杨春华 34,568 34,568 0.0039%
35 丁兰 34,568 34,568 0.0039%
36 朱青春 34,568 34,568 0.0039%
37 荆明 20,506 20,506 0.0023%
38 刘旭方 16,112 16,112 0.0018%
39 郭磊 13,182 13,182 0.0015%
40 徐磊 8,642 8,642 0.0010%
41 曲天育 8,642 8,642 0.0010%
42 李碧晴 7,323 7,323 0.0008%
43 殷海宁 5,859 5,859 0.0007%
44 周运南 2,929 2,929 0.0003%
45 北京宏顺赢咨询有限公司 1,464 1,464 0.0002%
配套融资发行对象
4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66,306 1,566,306 0.1786%
47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8,178 88,178 0.0101%
小计 25,227,139 13,346,681 1.5222%

注:原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交易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了如下承 诺,该等承诺的具体履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出具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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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本公司完全清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本承 诺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承诺方无违反该承 诺的情况。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交易对方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邓祖科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次交易之前,本人自身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 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形 式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二、本人在作为芭田股份股东期间,本人自身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芭田股份、 阿姆斯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 的形式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三、本人在作为芭田股份股东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 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芭田股份、阿姆斯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芭田股份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 式,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 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四、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 证,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芭田股份、阿姆斯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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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完全清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本承诺如 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 过程中,承诺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 、交易对方的承诺

本次交易之后,邓祖科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 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邓祖科作出《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次交易之前,本人与芭田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与芭田股份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芭田股份股东之地位谋求与芭田股 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芭田股份股 东之地位谋求与芭田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与芭田股份 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芭田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 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 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 任何损害芭田股份及芭田股份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芭田股份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芭田股份的独立法 人地位,保障芭田股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保证将依照《芭田股份公司章 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 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芭田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 润,保证不损害芭田股份及芭田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将分别、且共同地对前述行为而给芭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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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份造成的损失向芭田股份进行赔偿。

六、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完全清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本承诺如 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 过程中,承诺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阿姆斯股东邓祖科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之后的可申请解锁时间及对应的可申请解锁的股份数安排如下:

期数 可申请解锁时间 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
第一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 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
补偿期限第一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二
日;
2. 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二日;
3. 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后的第二日。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
发行取得的股份的30%
—当年已补偿的股份
(如需)
第二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 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
补偿期限第二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二
日;
2. 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二日;
3. 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二十四个月后的第二
日。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
发行取得的股份的60%
—累计已补偿的股份
(如需)
第三期 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
1. 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
补偿期限第三年度期末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后的第二
日;
2. 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后的第二日;
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
发行取得的股份的
100%—累计已补偿的股
份(如需)—进行减值
补偿的股份(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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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期数 可申请解锁时间 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
3. 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三十六个月后的第二
日。

②阿姆斯股东燕航创投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月内不转让,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

③阿姆斯除邓祖科、燕航创投外的其他四十三名股东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 份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自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解禁全部取得股份。

④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 股份自其认购的股票完成股权登记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 过程中,承诺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五)邓祖科、李铭、陈敏余、罗永江、李伏明等五名核心技术人员持续 任职承诺

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邓祖科、李铭、陈敏余、罗 永江、李伏明承诺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48 个月内应确保在标的公司 持续任职,并尽力促使标的公司的原管理团队成员在业绩承诺期内保持稳定。前 述人员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限内及离职之后两年内未经芭田股份同意,不得在芭田 股份、标的公司以外,从事与标的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其他与标的公司现有主营业 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标的公司的子公司除外);不以芭田股份或标的公司 以外的名义为标的公司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前述人员违反上 述承诺的所得归标的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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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前述人员如违反任职期限承诺的,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已获现金对价的 100% 作为赔偿金返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尚未支付的对价无需支付,其中,违约方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回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该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六)邓祖科关于阿姆斯租赁厂房、土地瑕疵的承诺

2005 年 5 月 18 日,阿姆斯与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民委员会(以 下简称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 大华山镇后北宫村原养鸡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使用权租赁给阿姆斯。租 赁期限为五十年,自签约之日起算,租金为五十万元人民币。该协议已在北京市 大华山镇人民政府备案。2006 年 7 月 8 日,阿姆斯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 书》,约定村委会将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后北宫村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 及地面建筑物使用权租赁给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二十年,自签约之日起算, 租金为十五万元人民币。2005 年《租赁协议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 物,用于生产基地的生产经营、办公以及子公司的住所注册、办公,2006 年《租 赁协议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用于生产基地工人的员工宿舍。村 委会租赁给公司的两处土地性质均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地面建筑物未取得权属 证书。《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 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公司未 能提供上述租用的农村集体用地土地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相应批准的文件, 且地面建筑物也未取得权属证书,因此公司与村委会之间关于上述土地与房屋的 租赁关系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两份《租赁协议书》存在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 的,超过部分无效。”之规定,2005 年《租赁协议书》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过长, 其超过二十年的部分也存在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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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该等法律风险发生,可能导致上述土地被收回,阿姆斯子公司的住所及办 公场地、生产基地的办公场地、厂房及员工宿舍存在搬迁风险,可能会对公司阿 姆斯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阿姆斯已取得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新城北部产业用地 M2-8 区 2 号土地 的使用权(平谷新厂区),可以应对所发生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回收风险。同时, 阿姆斯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邓祖科也出具承诺:若在 2005 年租赁协议与 2006 年租赁协议的租赁期内,发生租赁协议被确认无效而导致所租赁的土地房 屋被收回的情形,其将积极寻找其他土地、房屋租赁作为生产基地办公、生产经 营及员工宿舍使用,保障阿姆斯的生产经营平稳过渡,并承担搬迁的费用及由此 导致的阿姆斯的经济损失,保障阿姆斯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该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七)业绩承诺股东关于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邓祖科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作出了如下承诺:

1 、业绩承诺

阿姆斯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再加上因承担政府研发项目而获得的 政府补助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 万元、1,200 万元、 1,600 万元及 2,000 万元

2 、业绩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时对拟 购买资产实际利润数与预测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确定在上述保证期限内阿姆斯实 际实现的净利润。

如阿姆斯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邓祖科承担业绩补偿。具体补 偿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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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拟购买资产在2014、2015、2016、2017 四个会计年 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邓祖科 承诺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数额,邓祖科应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 额

2、根据本条规定如邓祖科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邓祖科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邓祖科以现金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由邓祖科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2)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 应调整为:

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3)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 补偿股份数量

3、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 元总价回购。

邓祖科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邓祖科以现金补偿。

4、无论如何,邓祖科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邓 祖科因出售其持有阿姆斯股权而获得的总对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 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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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已补偿 股份总数×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则邓祖科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 时,先以邓祖科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邓祖 科以现金补偿。因标的股权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 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无论如何,标的股权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邓祖科因出售标的 股权而获得的交易总对价。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承诺期内上市公司 对阿姆斯进行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该承诺仍在履行过 程中,承诺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22 日。

  •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346,681 股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5222%。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46 名,其中 41 名自然人股东,5

  • 名法人股东。

  •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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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序号 交易对方 所持限售条
件股 份数
量(股)
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股份数量
(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股份梳理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
阿姆斯全体45名股东
1 邓祖科 15,320,845 4,596,253 0.5242%
2 天津燕山航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55,866 0 0%
3 薛桂芝 691,374 691,374 0.0789%
4 李铭 562,474 562,474 0.0642%
5 孙希兴 518,531 518,531 0.0591%
6 仇志华 518,531 518,531 0.0591%
7 关长功 518,531 518,531 0.0591%
8 陈敏余 518,531 518,531 0.0591%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9,433 439,433 0.0501%
10 张良池 432,109 432,109 0.0493%
11 贡治华 345,687 345,687 0.0394%
12 杨超望 290,025 290,025 0.0331%
13 张国文 259,265 259,265 0.0296%
14 陈小琳 172,843 172,843 0.0197%
15 王建宇 172,843 172,843 0.0197%
16 刘瑞林 172,843 172,843 0.0197%
17 史桂萍 172,843 172,843 0.0197%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6,477 146,477 0.0167%
19 罗永江 103,706 103,706 0.0118%
20 王小伟 86,421 86,421 0.0099%
21 吴长春 86,421 86,421 0.0099%
22 王育胜 86,421 86,421 0.0099%
23 韩志文 86,421 86,421 0.0099%
24 万绪波 86,421 86,421 0.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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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5 刘淑贤 69,137 69,137 0.0079%
26 郭永辉 55,661 55,661 0.0063%
27 艾普乐 51,853 51,853 0.0059%
28 杨绳瑶 51,853 51,853 0.0059%
29 仇纪军 51,853 51,853 0.0059%
30 白丽 51,853 51,853 0.0059%
31 陈丰 38,084 38,084 0.0043%
32 于冬梅 34,568 34,568 0.0039%
33 李伏明 34,568 34,568 0.0039%
34 杨春华 34,568 34,568 0.0039%
35 丁兰 34,568 34,568 0.0039%
36 朱青春 34,568 34,568 0.0039%
37 荆明 20,506 20,506 0.0023%
38 刘旭方 16,112 16,112 0.0018%
39 郭磊 13,182 13,182 0.0015%
40 徐磊 8,642 8,642 0.0010%
41 曲天育 8,642 8,642 0.0010%
42 李碧晴 7,323 7,323 0.0008%
43 殷海宁 5,859 5,859 0.0007%
44 周运南 2,929 2,929 0.0003%
45 北京宏顺赢咨询有限公司 1,464 1,464 0.0002%
配套融资发行对象
4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66,306 1,566,306 0.1786%
47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8,178 88,178 0.0101%
小计 25,227,139 13,346,681 1.5222%

注:原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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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芭田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芭田股份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 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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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之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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