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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ATIAN ECOTYPIC ENGINEERING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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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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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邮编: 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 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周三)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3 号四楼会 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 强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 9 人,代表股份 126 , 000 , 0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74.47%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09 年 3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司 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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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时间、出席对象等)、会议议题、会议 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公司股东 及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等,该等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200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2008 年度财务 决算》及《2009 年度财务预算》议案、《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公司< 章程>修正案》议案、《关于聘请 2009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和《关于六家银行向 公司提供综合信贷授信额度》议案,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公司<章程>修正案》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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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宋正奇

200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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