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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V-Displa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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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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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秋田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 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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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一 (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 券监督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上述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 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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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 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每位投 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 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 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

(四)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以对每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 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也可以对某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部分表决权股份 数。

(五)股东对某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 数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数。即股东给予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之和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股东对某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全部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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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 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 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 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表决权股份数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时,则为 当选董事或监事。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由获得表决权股份数多者当选为 董事或监事。但如获得表决权股份数较少的两个或以上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相 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 选人未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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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选举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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