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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V-Displa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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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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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制度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为规范运 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拟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修订的 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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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
第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标 准,但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 无对应条款 |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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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的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
|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无对应条款 |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免于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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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无对应条款 |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参与股东大会。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该股东已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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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 |
| 无对应条款 |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 计计算,但其中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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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
|---|---|
| 无对应条款 |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免于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
| 第十七条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 司利益之目的, 董事长或其他 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董事长或其他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间、 通知方式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做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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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等书面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公司上市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
|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应的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 易所相应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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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 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八)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保。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后,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 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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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 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和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前 述关联人之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的标准,但属 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 第十二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 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 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 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 内部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 应当向公司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征求意见,在公司上市后 还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以确定该 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 |
第十二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 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 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 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当向公司聘请的有关 专业机构征求意见,还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以确 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 |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 应当向公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在公司上市后 还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咨询确定。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 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 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还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确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 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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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
回避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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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 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 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 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 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七条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非日常经 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第四条第3 项或第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七条 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仅第四条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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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如重大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不适用第七条、 第十四条 如重大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不适用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其决策权限按如下执行: 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其决策权限按如下执行: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总经理决定; 易,由总经理决定;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 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战略投资;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 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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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追究刑事责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其他重大事件 时;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董事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件;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八)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通过该 自然人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 |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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