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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V-Displa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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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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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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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遵守《证 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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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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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 交易日内;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 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七)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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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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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个账户 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 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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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 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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