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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V-Displa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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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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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939 证券简称: 秋田微 公告编号: 2021-004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10 号)同意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 万 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价格37.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743,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9,768,867.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831,132.08 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1 月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天健”)审验,并已于2021 年1 月25 日出具(天健验 [2021]3-2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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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及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截至2021 年2 月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 况如下:
| 况如下: | |||||
|---|---|---|---|---|---|
| 序 号 |
开户行名称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 专户余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公园 大地支行 |
深圳秋田微 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
756274480553 | 20,456.27 | 超募资金及发行 费用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龙岗支行 |
深圳秋田微 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
44250100005700004819 | 4,093.16 | 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赣州 开发区支行 |
赣州市秋田微 电子有限公司 |
36050181016400000776 | 28,582.69 | 触控显示模组赣 州生产基地项目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公园 大地支行 |
赣州市秋田微 电子有限公司 |
769274558081 | 11,023.53 | 新型显示器件建 设及电子纸模组 产品生产线项目 |
| 合计 | 64,155.65 | -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83.11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 5,227.46 万元,主要系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6,000 万元已使用完毕、尚未扣除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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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含: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中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为 前期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部分)余772.54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756274480553,截止2021 年1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零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 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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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 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 年12 月31 日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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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44250100005700004819,截止2021 年2 月4 日,专户余 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 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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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 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 年12 月31 日解 除。
(三)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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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户名:36050181016400000776,截止2021 年 01 月31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 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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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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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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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 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即2024 年12 月31 日)后 起失效。
(四)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769274558081,截止2021 年02 月05 日,专户 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母公司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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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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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 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 年12 月31 日解 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4、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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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监管协议》;
5、《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
3-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02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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