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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V-Displa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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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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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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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 0755-88265288 传真: 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197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荷坳金源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 一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其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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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48,199,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0.2487%。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9,500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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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 1、《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深圳产业基地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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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李清桂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